- 《發布訂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101.07.09 訂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 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 、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一、居家照顧。二、生活重建。三、心理重建。四、社區居 住。五、婚姻及生育輔導。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七、課後照顧。八、自立生活支 持服務。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授權 規定:「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 之。」,爰訂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共計九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分為十一章,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居家照顧、第三章生活重建、第四 章心理重建、第五章社區居住、第六章婚姻及生育輔導、第七章日間及住宿式照 顧、第八章課後照顧、第九章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第十章其他服務、第十一章附 則。 二、第一章總則內容包括揭示子法依據、各章節共通性之應遵循事項,清楚呈現民眾 之實質權益,以確保服務品質。(第一條至第六條)。 三、第二章至第十章個人照顧服務措施,包括居家照顧、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 居住、婚姻及生育輔導、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課後照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其 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訂定其服務內容、服務提供單位及服務提供 單位應遵循事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第七條 至第九十條)。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具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符 合第九十條規定。(第九十一條) 五、訂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