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總說明(101.07.09 訂定)》 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 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一、生活補助費。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補助。三、醫療費用補助。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五、輔具費用補助。六、房屋租 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八、其他 必要之費用補助。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爰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生活補助費補助對象資格及排富標準。(第二條) 二、生活補助費補助對象發給額度。(第三條) 三、停發生活補助費之要件。(第四條) 四、申請生活補助費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相關規定。(第五條) 五、審核生活補助費所需資格證明文件之查調方式及審核期限。(第六條) 六、生活補助費審核結果之通知方式及補助資格異動時補助款計算方式。(第七條) 七、生活補助費申請之受理、審核、撥款工作之委託或委任。(第八條) 八、對生活補助費領取資格或金額有異議時之簡便救濟方式。(第九條) 九、生活補助費年度複查規定。(第十條) 十、生活補助費撥付期限,及請領人死亡時,其補助款撥給方式。(第十一條) 十一、請領人補助資格滅失或死亡時,本人或其家屬通報責任。(第十二條) 十二、對以不法手段申請補助者處置方式。(第十三條) 十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第十四條) 十四、補助經費來源。(第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101年7月1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