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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水字第10160835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評鑑及獎懲基準(草案)訂定總說明(101.07.24 訂定)》 依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本府)需配 合訂定評鑑及獎懲基準事宜,因涉及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轄管 橋樑隧道、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轄管污水下水道及本府 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轄管雨水下水道之業務需求,故以水利處現行 執行之「臺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獎懲作業基準」為綱本,並統整新工處及衛工處 業務需求爰擬具「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評鑑及獎懲基準」草案作為因應。 全文計十一點,其重點如下: 一、本基準訂定依據。 二、業者纜線附掛下水道橋樑隧道自主品管之評鑑計點期間。 三、水利處核給積點標準及上限。 四、衛工處核給積點標準及上限。 五、新工處核給積點標準及上限。 六、水利處核減積點標準。 七、衛工處核減積點標準。 八、新工處核減積點標準。 九、業者纜線新增附掛之佈設施工過程中經管理機關抽查發現缺失之規定。 十、評定業者自主品管之考核等級。 十一、業者自主品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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