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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消預字第10135067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 《訂定臺北市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作業要點(核定本)說明(101.07.31 訂定)》 為落實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之商場、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等人潮眾多場所及醫院、療養院等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之防火管理安全措施, 使期能強化自救能力、提昇初期火災應變機制。藉由整合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 備及自衛消防編組等演練,結合該場所內軟、硬體設備,確保火災發生時,從業員工 及內部人員安全。乃規範應辦理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之場所,應於開業前辦理演練 ,開業後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以上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以督促業者維護場所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性,提昇場所整體之應變能力,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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