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112.08.15 修正)》 本府為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並為整體業務推動及人力運用,前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簽准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準用行政院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之「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院頒委外要點);又 為加強督導考核機制,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 理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府頒補充規定)。現因應市政白皮書所列「檢討市府運用勞 務承攬情形」政策項目、行政院為落實我國性別平等政策於院頒委外要點第五點增訂 專案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規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職工員額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員額管理作業要點)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修正有關專案技工、專案工友職缺遴補與控管規定,配合修正府頒補充規定及附表 。修正重點如下: 一、府頒補充規定: (一)刪除標題項目,並依序修正各點點次。 (二)參酌現行法制體例,將現行規定壹、第二點之立法目的及壹、第一點之準用規 定,修正為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修文字。另將「準用」院頒 委外要點修正為「適用」院頒委外要點。(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為使各機關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並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之權益,爰增訂委外案件 如屬勞務承攬性質,應依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明定專案小組召集人,並配合院頒委外要點修正,增訂專案小組成員須符合性 別比例規範之文字,使本府規定符合性別平等政策。另將有關專案小組辦理事 項,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修正規定第三點) (五)現行規定貳、第三點及第四點係規範各機關本年度委外業務及次年度委外業務 之辦理程序,為使文字更臻明確,整併修正為修正規定第四點,且將現行規定 第三點有關專案小組應辦理事項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 正。另配合員額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各機關非超額且不得新僱之專案技工、 專案工友出缺逾六個月無法補實者,次年度預算員額應予減列之規定,增訂各 機關辦理次年度業務委外案件,預算員額調整如屬前開情形,得併入各機關計 畫與預算統合協調會議審議,循預算編列及審查程序辦理,以簡化行政流程。 (修正規定第四點) (六)視需要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年度實地訪查實施計畫辦理訪視,並為使 訂定年度委外訪視計畫及項目等文字更臻明確,故酌修文字。(修正規定第五 點) (七)將原屬「肆、本府辦理委外業務之評鑑訪視重點項目」共計十點規定併入修正 規定第六點,又配合院頒委外要點修正,於第二款後段增訂專案小組成員性別 比例之原則規定。另增訂第四款機關應定期對勞務承攬案件進行檢討及第六款 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之規定。因府頒補充 規定業將監察院調查意見納入評鑑訪視重點項目,故刪除現行規定肆、第十點 。(修正規定第六點) (八)為符合府頒補充規定之適用順序,將現行規定貳、第六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七 點,並酌修文字。(修正規定第七點) (九)將各機關辦理委外業務等作業程序如附表之規定新訂於修正規定第八點。(修 正規定第八點) (十)其餘酌作點次或文字修正。 二、附表: (一)修正表頭為「附表、作業流程」。 (二)將專案小組成員性別比例規定列入流程表。 (三)本府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各機關已全面停止進用勞動派遣人力,爰刪除運 用派遣勞工之文字。 (四)依府頒補充規定修正委外案件報送程序。 (五)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6682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