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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7-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全文12點;並公告下達生效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修正總說明(112.10.31 修正)》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訂頒 ,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又本府人事處整 併歷次聘僱人員管理等相關規定,於一百十二年九月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學校聘僱人員進用與考核及敘薪要點,爰為符實務運作需要,並使本處聘僱人員考核 制度更臻完善,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適用及不適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四點規定,明定平時考核作業 時程、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依據。(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將現行規定第七點及第九點合併規定,明定考核之獎懲、標準、增減分方式及抵 銷,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等公務人員相關獎懲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將「年度考核」修正為「年終考核」,考核等次及處理方式與另予考核、試用考 核分別規定,以區別適用;修正甲等應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已晉敘至最高報酬 薪點者,不再晉薪;連續三年年終考列乙等,核予低一報酬薪點,無低一報酬薪 點可降,仍敘原報酬薪點;又依實務運作需要,修正丙等之處理方式。為避免聘 僱人員同年度內多次晉級情事,復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之立法意旨,新增 第二項規定;另單位主管初評丙等以下者,新增第五項規定,明定應於考核表詳 述具體事蹟及理由,使評核具客觀公正性。(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為符實務運作彈性需要,事、病假日數之計算,明定其他依規定不列入考核計算 之日數亦應扣除。(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公保字第一○九一○六 ○三五七號函意旨,刪除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過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鑑於年終考核、另予考核、擬列丙等以下之試用考核及專案考核,單位主管之初 評均應提送本處考績會審查,爰於本點明定之;又關於現行第十二點規定年終考 核及另予考核初評作業時程、考核結果之通知事項及聘用人員對於考核結果提起 申訴等相關規定,移列本點合併規定;另鑑於年終考核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不予 續聘僱之處理結果,將影響聘僱人員權益,乃將年終考核擬列丙等且前一年已考 列丙等之聘僱人員亦納入考績會決議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規定 第八點) 八、為符實務運作需要,針對考核結果有無指定生效日,分別明定其執行時點。(修 正規定第九點) 九、針對當年未達參加年終考核、另予考核或試用考核之聘僱人員其續聘僱相關規定 ,由現行規定第十點第一項但書移列本點另為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其餘點次變更或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至第九點及 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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