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聘僱人員考核要點(110.09.27 修正)》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訂頒 ,歷經 3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為使各機關學校就 聘僱人員之考核能有一致性規範,並兼顧各類人員間之衡平性,本府於一0九年九月 二十三日以府授人考字第一0九三00七九二七號函(以下簡稱府函)明訂本府各機 關學校辦理所屬依年度(含各類控留編制內職缺)聘用(約僱)計畫進用約聘僱人員 考核作業之原則性規範,其一為彈性薪點人員當年度如考列甲等,應依其聘用(約僱 )計畫核予晉高一報酬薪點之考核結果;其次為各機關學校受考核人數如超過 3 人 ,自行訂定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核人數之 75%,各機 關學校應自一一0年起配合辦理。為配合上開府函規定及本處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處進用具機要性質之聘僱人員時,予以 3 個月試用期之實務運作現況, 修正使具機要性質之新進聘僱人員亦適用試用考核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第 一項第四款) 二、依府函意旨,修正彈性薪點者當年度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之獎勵規定;又現行規定 「優等」之考核結果與府函甲等之原則性規範相同,爰刪除改以甲等規範代之。 (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 三、依府函意旨,明定機關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上限比率。(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三項 ) 四、配合第三點之修正及實務運作現況,修正專案考績之獎懲規定。(修正規定第四 點第一款)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7-2013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10)北市秘人字第1103011535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