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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服字第1123005704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3.30 修正)》 為激發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本府於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函頒訂定「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透過各項評審 與獎勵機制,鼓勵同仁踴躍提出優良之創意提案,以增進為民服務品質。其間經七次 修正,並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施 行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 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零四零零二四三六一號函示,直轄市政 府為獎勵所屬機關員工擬發放禮品(券),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 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於團體在一萬元以下、個人在五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 爰本府自一百零五年起為提高獎勵額度,訂定得運用市長特別費支應獎金之規定。惟 運用市長特別費獎勵之程序係經「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績效獎金支給要 點」規定召開會議審查後始得支給,而前開支給要點業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停止適用,爰擬具本要點修正案,其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為促請各機關優先提出有關本府重要市政計畫、市政白皮書、市長政見及重大政 策之提案,將該要件列為優先。(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考量本府類似競賽範圍難以確定,且各機關辦理之不同競賽之目的、著重面向及 重點或有不同,故將不受理範圍限縮於過去參加本競賽之重複提案。(修正規定 第四點) 三、在維持本競賽總獎勵金額不變之前提下,調整各獎項類別入圍及獲獎提案等第、 名額及等值獎勵額度。(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九點及其附件、第十點、第十二點 ) 四、基於事權統一,取消幕僚分工作業,原公訓處辦理頒獎及成果發表等事宜,回歸 研考會辦理。(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九點附件、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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