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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13603691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點條文;增訂第11點條文;並自113年10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與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暨查驗及檢查要點)
  •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十 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13.06.27 修正)》 一、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要點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六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實施,經歷兩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 十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茲因增列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與用戶排水設備之檢查作 業,爰修正本要點。 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雨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檢查,依下水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語,爰修 正名稱為「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與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暨查驗及檢查要點 」。 (二)增訂水利處辦理本要點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與用戶排水設備之審查、完工查驗 及檢查之法令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一點) (三)查下水道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有權得檢查用戶排水設備者為下水道機構,該「檢 查」仍係以水利處名義為之,爰明定受託專業單位僅係於執行上協助檢查,無 涉及公權力委託。(修正第三點) (四)明定下水道用戶得自主上傳維護文件與水利處得綜合考量相關因素不定期派員 檢查或交由受託專業單位協助檢查。(增列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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