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水字第10161569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訂定總說明(101.11.28 訂定)》 為有效處理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違反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 纜線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並使相關執行業務人員依法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提升公權力,因此將業者纜線違規及缺失應受之罰則臚列 並定義認定標準及裁罰額度;此外,復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考量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 法定處罰額度範圍。 故參考本府相關單位之統一裁罰基準,爰擬具「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橋 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草案,俾作為執法之依據。全文計 四點,其重點如下: 一、本基準訂定目的。 二、考量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 四、敘明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於法定處罰額度範圍內,得參照第二點參考表 酌量減輕或加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