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110.07.12 修正)》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於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一0一)府工水字第一0一六一五六九 八0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並自一0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迄今已超過九年。 因本市纜線業者暫掛纜線於下水道、側溝、橋樑及隧道之長度年年增加,為加強管理 纜線暫掛之品質,降低纜線附掛缺失影響情形,本府已於一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 並發布「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施工管理辦法」,配合該辦法第八條修正之 內容,本裁罰基準亦配合修正,爰擬具「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 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草案,相關內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本點未修正。 二、第二點:因「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罰則第十五條、第 十六條最低罰鍰金額規定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爰刪除第八項次第二款內容以符 實際;其餘項次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點: (一)配合「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施工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內容,增訂 如纜線有下垂情節重大、用餘設施影響排水之重大缺失等情形,於業者第一次 違規時處以罰鍰。 (二)第四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配合修正。 (三)各項次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點:增訂違規次數及同一年度之計算方式。 五、第五點: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利字第11030113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