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9 點修正總說明(107. 02.12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九十 五年二月三日以北市環人字第○九五三○六六六七○○號函訂定發布,並自公布後實 施。其後於九十五年至一○三年共修正四次在案。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最大福祉之精 神,爰依本府社會局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臺北市第六階段兒童權利公約法規專案 審查會議」會議決議內容,修正本要點第 9 點第 4 項有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及民法第 1089 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父母共同提出。」,其中 「父母」修改為「法定代理人」。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34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人字第10730699500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