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 (113.05.14 停止適用)》 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公布實施以來,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 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另勞動部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以及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 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另勞動部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函送修訂「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及「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前開相關條文內容大幅修正,經全面檢討後,本 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停止適用,另行訂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作場所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人字第113303992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13年5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