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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人字第1076017254號函修正全文20點;並自即日實施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 (107.07.25 修正)》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係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以北市環人字第○九五三○六六六七○○號函頒訂定,並自 公布後實施。其後於九十八至一○四年共修正五次在案。為落實防治職場性騷擾,參 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一○五年六月修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範例)」,乃修正本要點部分條文,新增一點、刪除一點規定 ,共計修正十四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性騷擾之定義及法源依據(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原當事人得提出申復事由第三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修改為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規定(修正要點第十三點)。 三、刪除原第十七條:「本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 及決議」之規定。 四、增列「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者, 牴觸無效」(修正要點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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