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5. 09.20 修正)》 一、為供本府體育局所轄天母網球場、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桌球室及臺 北網球場等場館(以下簡稱各場館)門票之收費依據,本府前依規費法第十條規 定以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二三○一六五九○○號令訂定發布本 標準。嗣本府於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府法綜字第一○三三四○二二三○○ 號令發布修正本標準第四條附表在案。本次修正係因臺北網球場已委外經營,爰 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又針對各場館實際使用情形,將部分場館使用率偏低之離峰 時段予以門票半價優惠,以提升民眾使用意願。復為配合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四 項規定及本府各機關場館門票優惠原則之政策,明定一般民眾於國民體育日(每 年九月九日),以及原住民於原住民日(每年八月一日)免費入場,並刪除體育 局得指定場館部分場地免費使用之規定。綜上,爰擬具本標準修正案。 二、本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附表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三條,因臺北網球場業委外經營,且第四條附表亦刪除臺北網球場 之收費標準規定,爰配合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附表關於臺北網球場,因該場館業委外經營,爰配合刪除相關 規定。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附表關於臺北體育館之羽球場及桌球室,為提升民眾使用意願 ,新增非例假日之上午六時至上午十時為離峰時段,票價予以半價優惠。 (四)修正條文第四條附表關於優待票,因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業享有半價優惠,且本次修正亦針對部分場館定有離峰時段之優惠措施,爰刪 除體育局得指定場館部分場地免費使用之規定。 (五)修正條文第四條附表關於免費入場,為配合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及本 府各機關場館門票優惠原則之政策,增訂一般民眾於國民體育日(每年九月九 日),以及原住民於原住民日(每年八月一日)免費入場之規定。 三、本辦法業經本府一○五年九月二十日府法綜字第一○五三三四二四○○○號令發 布在案。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5-06-4001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3424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