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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北市勞秘字第1116036072號函自111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暨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11.02.23 發文停止適用)》 本要點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本局)為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而以一百零二年二 月七日(102) 北市勞秘字第 1023082540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九點,並以一百零六 年三月十日(106) 北市勞秘字第 10634491500 號函修正全文三十點。 依據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府授法二字第 1103049980 號函 檢送「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參考範本及指引」,請本府各 機關視目前內部個資保護規範狀態,參考上揭範本及指引內容自行訂定或修正各機關 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以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規定之個資安全維護事項,健全個資之管理功能。另,本府各級機關均屬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義之公務機關,依該法意旨均應自行訂定個人資料 保護管理要點,是本局四所屬機關,應自行參照上揭範本及指引內容訂定各該機關之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不宜再爰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茲因上揭範本及指引之內容相較於本要點現行規定更為周全且具體明確,本局四所屬 機關亦有自行訂定各該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之需要,致法規名稱及內容已不合 時宜,爰將本要點停止適用,另行參照上揭範本及指引內容訂定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 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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