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修正說明(110.01.29 修正)》 一、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商圈、凝聚商圈未來發展方向及促進商業發展, 納入商圈社區營造精神,透過補助商圈自主辦理創意創新展現活動,以鼓勵商圈 店家及民眾自主性辦理活動共同型塑地方特色、達永續經營共創共榮和諧的商業 環境,臺北市政府以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府產業商字第一○二三一六七七八○一 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要點」全文十二點。 二、考量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臺北市政府以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府產業商字第一 ○三三一五二二九○一號令發布修正、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府產業商字第一○五 三二二二一八○○號令發布修正、一○五年十一月二日府產業商字第一○五三四 九五一九○○號令發布修正、一○六年十月三十日府產業商字第一○六三四四九 六九○○號令發布修正、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府產業商字第一○七六○四三○ 六二一號令發布修正要點名稱「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下稱本要點) 及全文十三點,復於一○九年一月十六日府產業商字第一○九六○○一八○○一 號令發布修正在案,為使補助事務處理程序更臻明確,爰進行本次修正。 三、本要點現行規定共十三點,本次修正五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參與設攤者態樣多元,爰新增具有稅籍登記之店家可參與設攤;為配合 本府推廣無現金支付政策,爰修正每一攤位應導入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另為 配合本府推廣台北通 APP 政策,爰增訂計畫內容須與台北通 APP 合作進行 串聯行銷。(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七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八款) (二)配合本要點第五點第八款之增訂,酌修申請應備文件「無現金支付服務及台北 通 APP 合作導入聲明及切結書」。(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 (三)為配合本府推廣電子發票政策,爰增訂使用電子發票核銷之金額應達補助款中 使用發票核銷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項第四款) (四)參考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正公共意外責任 險之保險金額及每一事故自負額上限。(修正規定第十點第四款、第五款) (五)為利監督及查核受補助人之計畫執行情形,針對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之 情形,酌修文字;配合本市推廣台北通 APP 政策,增訂受補助人未達自提指 標扣減補助經費之規範。(修正規定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三項)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3-3019
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產業商字第11060050471號令修正發布第5、7~10、13點;並自110年2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