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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工利字第10230011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2年7月4日起生效
  • 《訂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草案總 說明(102.06.14 訂定)》 為維護管理本市下水道系統,本府前於 79 年 8 月 15 日訂定「臺北市下水道管理 規則」,其後鑑於部分維護管理機關修編更名,且部分法規亦有更名或廢止情形,故 修正為「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並經本府於 101 年 2 月 16 日以府法三 字第 10130363600 號令公布在案。 前揭自治條例修訂時,雖於第 5 章有相關罰則規定,但仍未明定裁罰權責機關、裁 罰基準及其相關書表格式,為有效執行本自治條例,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行政 爭訟,特參考相關機關制訂統一裁罰基準方式,擬具「違反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 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草案),俾作為執法之依據。全文計五點,重點如下: 本裁罰基準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基準訂定目的。 二、行政罰則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涉及雨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四、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五、敘明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於法定處理額度範圍內,得參照第二點參考表 酌量減輕或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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