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總說明(102.06.25 訂定)》 目前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 )無法拍定不動產相關作業,係依財政部 98 年 12 月 29 日訂頒「國稅稽徵機關承 受行政執行處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國稅承受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嗣板橋行政執行分署、士林行政執行分署、臺北行政執行分署分別函請本府比照財 政部訂定承受不動產相關規定。爰本府財政局召開「研商訂定稅捐稽徵機關承受行政 執行處無法拍定不動產相關規定之可行性」會議之結論,就本市稅捐稽徵處擬定之相 關作業規範,併同考量本府各機關行政罰鍰、規費等作業需要,統一研訂本要點。 案經召開相關會議研商及參酌相關機關意見後,茲參照國稅承受作業要點及本府已採 行之作業方式,擬具本要點共六點,相關內容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本府各機關承受不動產應遵循之評估原則等作業程序。(第三點) 四、承受機關應循預算程序辦理承受不動產,並以轉帳通知書通報行政執行分署據以 辦理現金收付抵銷。(第四點) 五、承受機關應持行政執行分署發給之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及管理機 關登記與再變更登記事宜。(第五點) 六、承受機關應予辦理實收繳庫之金額。(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2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務字第1023087170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