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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2-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預字第10436026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並溯自102年6月28日生效
  • 《臺北市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優良場所獎勵要點訂定說明(104.07.17 訂定)》 本市近幾年火災原因調查統計分析係以電器設備位居首位,安全的用電行為可大幅減 少火災發生,除用電管理外,加上硬體及軟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對火災預防成效大有 助益,其中硬體消防安全管理依消防法第六條規定,各類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同法第九條規定應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應使 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部分場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 第十條加強管理;軟體部分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遴用防火管理人,部分場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 五條及第七條加強管理。 依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各類場所之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皆符合規定者,消防局得予以 獎勵。前項獎勵規定,由消防局定之。」,為獎勵用電及消防安全管理優良之場所, 本局特依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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