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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03302201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3年4月16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共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注意事項)
  • 《臺北市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03.03.31 修正)》 為管理本市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並確保使用者不受車身設置之廣告物影響騎乘安全 ,爰將「臺北市公共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注意事項」修訂為「臺北市自行車設置車身 廣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共7 點,包含立法目的、定義;申請書應載明項目及刊登內容等規範,其 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為加強自行車設置營利性質廣告之管理。 二、第二點:明定公共自行車定義。 三、第三點:增訂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亦應遵守相關法令。 四、第四點:明確規範自行車申請設置車身廣告應檢附之資料及受理申請之機關。 五、第五點:規範廣告內容之文字、圖畫若涉有法令禁止廣告之商品或服務,或妨礙 善良風俗,或未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刊登廣告者,由各主管機關查 處。 六、第六點:配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明訂設置酒類廣告之應標示內 容及標示字體大小與面積。 七、第七點:車身廣告設置應遵守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 16 條及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1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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