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補助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補助款申請須知廢止 總說明(114.02.24 廢止)》 一、本府為健全本市都市更新機制,積極推動本市都市更新相關政策,擴大公私協力 量能,前於一0一年成立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以下簡稱都更中心 )作為協力專業機構,為利本府補助都更中心及考核其執行成效上有所依循,於 一0二年十一月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補助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 更新推動中心補助款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申請須知)全文二十四點,歷經一 次修正,於一0四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五點在案,為本府補助及考核 都更中心辦理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之執行依據。 二、本次依滾動式檢討結果,本申請須知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予廢止,說明如下 : 查本申請須知補助範圍為都更中心辦理推動都市更新相關事宜,惟都更中心因任 務轉型,整體財務尚能自足,自一0九年起不再申請相關補助款,故除相關考核 作業外,未再執行本申請須知內與補助款有關之規定。嗣配合都更中心轉型為行 政法人(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本府業於一一0年 十二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 自治條例),並於一一一年六月七日訂定公布「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 績效評鑑辦法」,住都中心協助本市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之財源及業務 評鑑已另有執行依據,爰本申請須知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4-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46009532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4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