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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6-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1023347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2年11月20日生效
  •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管理作業要點總說明(102.11.07 訂定)》 行義路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變更案細部計畫公告後 3 年內業者提出開發許 可申請期間,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產業生機,就建管、公安、消防、衛生、水土保持 及溫泉取用等事項統合納入專案列管應有必要且就溫泉產業設施亦應有對應之管理, 訂定之法規位階擬以「作業要點」訂之。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管理作業要點」,全文共十點,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適用區域。(第二點) 三、溫泉產業應辦理登記。(第三點) 四、管理對象。(第四點) 五、本府各單位管理事項。(第五點) 六、定期實施檢查。(第六點) 七、溫泉產業申報修繕。(第七點) 八、溫泉產業自主檢查頻度。(第八點) 九、公共管線建置後,依法移除私設管線。(第九點) 十、本府列管有案之既有溫泉使用者,準用本要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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