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推薦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作業須知第二、三、五、六點及 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14.02.19)》 為配合國家政策並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未公 開發行企業發展,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推薦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作業須知 (以下簡稱本須知),前以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府產業工字第一○二三三五八 一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點,為求本須知更臻周延,迄今共修正一次,最近一次 修正於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 本次修正係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創櫃板管理辦法」刪除「 籌備處」得為申請對象,及修正推薦單位出具的「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有效期限 由 60 天延長至 90 天,爰修正本須知第二、三、五點規定,刪除籌備處修正相關內 容,且修正第六點規定,受推薦單位自收受本府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有效期限由 60 天延長至 90 天;並酌修第七點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430178341號令修正發布第2、3、5~7點條文;並自114年3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