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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資字第112306087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要點廢止總說明(112.12.11 發布廢止 )》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32 條及第 44 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5 目辦理。 二、「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 103 年 1 月 10 日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3) 北市勞資字第 10330435600 號令訂定發布;另為提供本市聽覺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者就業相關之聽打服務, 於 102 年 12 月 24 日訂定「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聽打服務實施計畫」。 另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98 年 1 月 15 日以勞職特字第 0980503 026 號令將手語翻譯服務納入「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之附 表八「提供手語翻譯及視力協助服務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又於 103 年 12 月 8 日以勞動發特字第 10398003441 號令將聽打服務納入同計畫之附表 八「職場人力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前揭計畫經勞動部於 109 年 3 月 26 日廢止,並於同日以勞動發特字第 10905009901 號令訂定發布「推動職 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併予敘明。 三、基於手語翻譯及聽打服務皆為提供聽語障者職場溝通之服務,兩者性質相同;且 本要點與「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112 年度聽打服務實施計畫」所範定的申 請資格、服務規範並無不同,相關規定經施行多年,亦已日臻完善,故將兩者整 併為「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手語翻譯及聽打服務實施計畫」執行,以應實需 。 四、綜上,本處已訂定「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手語翻譯及聽打服務實施計畫」作 為業務執行依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第 32 條及第 44 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5 目規定:「本府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將本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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