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修正總說明(107.07.20 修正)》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現 為配合國民體育法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 機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培養方式、規劃、經費之編列、運動選手之 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每年檢討之。」並配合 實務運作情形,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實務參加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之需求。(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為使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能夠持續執行不中斷,增列涉及役男出境限制,有因培 訓未能如期返國需延期者,如何申請延後返國之機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單項協會為特定體育團體。(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為使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能夠在奧運、亞運持續執行不中斷,增列具亞運潛力之 優秀運動選手得參加專案培訓。(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為使各級優秀運動選手之相關權利義務規範更為明確,定明契約或培訓計畫應包 括之項目。(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