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7.05.01 修正)》 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 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爰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三條有關管制小組成 員中至少一人為專門職業人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