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總說明(103.03.11 訂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 業者,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 系統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本準則係以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衛署食字第○九七○四○二五五二號令發 布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為法規架構,重新審視及酌修條文不確定性用語,使之明 確化。此外,明定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 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而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有關之文件,應由該員負責規劃及 管理;明定內部稽核每年至少一次,以確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有效性。本準則共計 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定義。(第二條) 三、明定管制小組成員人數、資格及任務,另規定該小組成員至少一人需具備專門職 業人員資格。(第三條) 四、明定管制小組之訓練時數。(第四條) 五、明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執行方法及原則。(第五條至第十二條) 六、明定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