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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品字第1103008949號函修正全文16點;並自110年5月21日起實施
  •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110.05.21 修正)》 壹、現行版本說明: 本府現行「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府查核作 業要點)係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 日工程管字第一0五00二九三三二0號函頒「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以下簡稱作業辦法)之規定,並經本府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府工品字第一0六三 0一九二四00號令修正在案。 貳、修正緣由及內容: 本次修正係依工程會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工程管字第一一00三0000三號令 修正發布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爰此配合修正本府查核作 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另依據本府一0八年十一月七日府 工品字第一0八三0二一四四九號令發布之「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十點規定,修正本府查核作業要點第六點、 第八點。依條文原意修正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十四點部分文字內容。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工程管字第一一00三0000 三號令發布作業辦法第二條,增訂施工查核主要以現場為主之規定,配合修正本 府查核作業要點並酌修文字及標點符號。(第二點) 二、依條文原意修正第三點部分文字。(第三點) 三、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工程管字第一一00三0000 三號令發布作業辦法第四條,增訂工程規模(金額)之定義及查核件數比率,並 修正法定查核件數規定,配合修正本府查核作業要點並酌修文字。(第四點) 四、依據本府一0八年十一月七日府工品字第一0八三0二一四四九號令發布之品管 要點第十點規定,廠商如非屬營造業,應指派人員辦理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事 項,新增建築師,爰配合修正本府查核作業要點。(第六點) 五、依條文原意修正第七點部分文字。(第七點) 六、依據本府一0八年十一月七日府工品字第一0八三0二一四四九號令發布之品管 要點第十點規定,廠商如非屬營造業,應指派人員辦理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事 項,新增建築師,爰配合修正本府查核作業要點,並酌修標點符號。(第八點) 七、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工程管字第一一00三0000 三號令發布作業辦法第六條,增訂查核作業辦理取樣前之程序規定,配合修正本 府查核作業要點。(第九點) 八、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工程管字第一一00三0000 三號令發布作業辦法第八條,考量作業辦法第六條增訂之程序,並為避免過往改 列成績之情形,修正試驗結果不合格,查核成績列丙等之作法,並配合修正本府 查核作業要點。(第十三點) 九、依條文原意修正第十四點部分文字,增加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簡稱文字說 明。(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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