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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利字第11030049732號令廢止;並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10.04.01 發文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於一0三年四月二 十三日臺北市政府(一0三)府工衛字第一0三三0七二一三0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四點,並自一0三年五月十四日實施,後於一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一0 九)府工衛字第一0九三0五五一九二二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點,並自一0九年十一 月十六日生效。 現因為避免本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事件之裁罰基準 有不同步修正之情形,故將「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污水下水道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整併至「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涉及雨水下水道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中,爰廢止本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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