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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資字第1133012292號函修正全文33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5.02 修正)》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落實本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於一○三 年四月二十四日北市工資字第一○三三○○四二五○○號函訂頒本要點,自函頒日生 效;一一○年三月二日北市工資字第一一○三○○三四八五號函修正第二十二點及第 二十三點,並於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北市工資字第一一一三○○七八九六號函參考 本府法務局訂定之範本及指引進行要點修正。 因應組織調整及業務所需,本次修正如下: 一、本局設有各科、中心、室,一一一年十月依組織規程第五條略以:「因規劃、維 護管理、督導等工程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設置工程管理工務所,故針對增設 之工務所,酌修文字(修正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第 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 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第二十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五點、第二十七點、 第三十一點、第三十二點)。 二、本局公開於機關網站個人資料保護專區者非以個人資料「檔案」為主體,僅公開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為避免造成誤解,故酌修文字(修正要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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