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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北市工資字第1113007896號函修正全文33點;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11.03.22 修正)》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落實本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於一0三 年四月二十四日北市工資字第一0三三00四二五00號函訂頒本要點,自函頒日生 效;並於一一0年三月二日北市工資字第一一0三00三四八五號函修正第二十二點 、第二十三點。 依本府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府授法二字第一一0三0四九九八0號函,法務局為協 助各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個 資安全維護事項,以健全本府整體個資之管理功能,擬訂「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訂定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參考範本及指引」,並請各機關視目前內部個資保護規範狀態 ,參考範本及指引內容自行訂定或修正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本局為因應實際業務所需,參考範本及指引內容新增及修正要點,重點如下: 一、第一點為法規依據及立法目的,故涉及個資蒐用行為之適法性及安全性,原則上 宜包括個資蒐用之行為規範及作業程序,故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列入 法源依據;並將設置小組等文字移列第三點、「工作」小組修正為「執行」小組 (修正要點第一點及第三點)。 二、有關個人資料保管人員及業務聯絡人員用詞定義(修正要點第二點)。 三、因涉及個資之業務承辦人員當然為個資保管人員,不須另作指派,故刪除個資保 管人員文字(修正要點第四點)。 四、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幕僚單位應辦理事項,參考目前例行作業辦理情 形,酌修文字(修正要點第六點)。 五、酌修核定層級,以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進行核定(修正要點第十二點、第十 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 六、當事人向本局為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補充、停止蒐集 、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除與個資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相 關,亦應含括第三條,故予以補充(修正要點第十八點)。 七、新增提供當事人閱覽資料應注意事項規定(修正要點第二十點第二項)。 八、參照範本及指引,有關個人資料為電子處理或非電子處理,明定各自應遵循之法 令(修正要點第二十三點)。 九、新增應優先考慮之個資處理或利用規定(修正要點第二十五點)。 十、新增個資刪除銷毀規定(修正要點第二十六點)。 十一、新增個資國際傳輸規定(修正要點第二十七點)。 十二、新增與其他機關共同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修正要點第二十八點)。 十三、新增蒐用個資之委外採標案應執行事項規定(修正要點第二十九點)。 十四、新增個資定期盤點作業事項與風險評估規定(修正要點第三十點及第三十一點 )。 十五、新增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時應保存之紀錄與年限規定(修正要點第三十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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