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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10351792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總說明(103.04.16 訂定)》 本市醫療機構之收費,係依據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本府醫事審議 委員會審議收費核定標準後公告。 本府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並提供民眾就醫資訊,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 ,及依據衛生福利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特訂定臺北市 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以下簡稱本參考原則〉,作為本市收費標 準審查核定之參考原則並公開相關資訊,避免醫療機構擅立收費項目影響民眾就醫權 益及提供民眾醫療收費資訊透明化減少爭議,以維護市民知的權利,落實便民服務。 本參考原則共計四點,其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參考原則係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並依據衛生 福利部函頒「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訂定之。 二、第二點:明定本參考原則醫療費用標準收費之核定原則,依屬健保給付項目者及 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分列。 三、第三點:明定醫療機構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本參考原則,並依規定開立收據。 四、第四點:明定醫療機構禁止擅立名目收取之項目。 五、第五點:明定醫療費用自費項目經本局核定後,醫療機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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