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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43018627號函修正第4點、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員工差勤管理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修正條文總說明(114.09 .12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員工差勤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差勤管理要點)於一百零三年三 月二十一日訂定,全文共十四點。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第八點規定。 嗣因為強化本局友善工作職場環境,增強員工工作之自主性,並落實推動員工工作與 生活平衡,以及兼顧工作、身心健康及家庭照護需求,本次修正差勤管理要點第四點 及第七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星期一至星期四之彈性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三十 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之彈性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至六時 三十分。另配合修正星期一至星期四及星期五之核心時間。(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因應行政院新修正「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自 114 年 6 月 13 日起生效,處理要點已刪除調整上班日為放假日並補行上班之 規定,爰配合刪除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配合彈性時間調整,請假起迄時間相關規定配合修正。(修正規定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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