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辦理各項重大活動安全維護工作要領修正說明 (107.10.18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工程處辦理各項重大活動安全維護工作要領(以下 簡稱維護要領)自 98 年 8 月 4 日函頒,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第 1 點 至第 3 點、第 8 點至第 10 點;現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 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檢視,修正第一點法令依據編寫方式、第六點區分處理陳情 請願事件及危安狀況之因應措施處理程序及修正第八點部分內容。 二、修正重點如下: 1.本維護要領第一點法令依據,依法務部廉政署編印「廉政工作手冊」法令編寫 方式修正。 2.本維護要領第六點,依據「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及「臺 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規定,區分處理陳情請願事件及危安狀況之因應 措施處理程序。 3.本維護要領第八點第一款,因「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另頒「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爰配合修正要點名稱。第二款配合 第 6 點修正內容,並依「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新 訂各單位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5-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政字第1076008217號函修正第1、6、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