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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10-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地權字第10433566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05年1月2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預售屋銷售規範;新名稱:臺北市預售屋聯合稽查作業要點)
  • 《臺北巿預售屋銷售規範修正總說明(104.12.30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前以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府地權字第一○三三二二八 三八○○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巿預售屋銷售規範」。茲為明確查核重點,並增加預售 屋稽查相關作業規範,經檢討相關條文,爰修正前揭規範名稱為「臺北巿預售屋聯合 稽查作業要點」,並參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處理原則第二 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爰配合將「建築業者」修正為「不動產開發業者」,將「經 紀業」修正為「不動產經紀業者」,並增列必要時得邀集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 同業公會或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派員參與稽查,明定稽查期程及程序,期 公私協力以增進稽查效益,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規範預售屋銷售稽查相關作業,經檢討相關條文,爰修正名稱為「臺北市預售 屋聯合稽查作業要點」。 二、查核作業主管機關,應回歸各查核作業依據法規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分別認定,無須於行政規則中訂定。( 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點) 三、增列預售屋聯合稽查,必要時得邀集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或台北 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派員會同,並明定於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執行一次 及聯合稽查事前準備程序。(修正條文第二點) 四、配合要點名稱,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 五、「建築業者」修正為「不動產開發業者」。(修正條文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 、第十一點) 六、「經紀業」修正為「不動產經紀業者」。(修正條文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第十點、第十一點) 七、為明確查核重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 、第九點) 八、增列預售屋聯合稽查相關執行方式。(修正條文第十點) 九、為將違規情形及稽查結果透明化,並追蹤後續改正情形,增列條文第十二點。( 增列條文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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