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預售屋聯合稽查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06.02.20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前以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府地權字第一○三三二二八 三八○○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預售屋銷售規範」,為明確查核重點,並增加預售屋 稽查相關作業規範,於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府地權字第一○四三三五六六○○○ 號令修正前揭規範為「臺北市預售屋聯合稽查作業要點」。茲為強化本市預售屋銷售 管理機制,遂課予業者自主檢查義務,並落實預售屋銷售由源頭管理之政策意旨,以 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擬具「臺北市預售屋聯合稽查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並修正名稱 為「臺北市預售屋管理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規定原係為確立本市預售屋聯合稽查相關作業程序所訂定,配合本市預售屋 銷售管理機制採源頭管理之政策意旨,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修正規定第 一點) 二、配合修正規定新增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預審相關獎勵推廣措施,先予訂定其名詞定 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為掌握本市預售屋銷售建案資訊,特明定相關機關之權責分工,以利於後續管理 及查核。(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為實踐業者自主管理,提升執業品質,特創設「預售屋買賣契約自主檢查表」, 並訂定其相關執行機制及配套措施。(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考量預售建案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倘經公會預審完竣,為避免重複查核及有 效利用公部門查核人力,並推廣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預審制度,爰增訂本項內容。 (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為強化查核,擇就較具違規疑慮之建案類型,優先列入受稽查對象。(修正規定 第六點) 七、為彙整原分散於現行規定之各項查核重點,爰將現行規定第四至九點分別移列至 第一款至六款。(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內政部為維護交易安全,於 104 年 10 月 1 日實施新制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為輔導不動產經紀業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以詳實記載標的物狀 況,爰增列第二款第三目查核重點;另內政部 105 年 8 月 8 日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513072041 號函送各地方政府「民眾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相關 看法」民意調查報告,參酌該報告之民眾不滿意見,爰增列第四款第二、十二、 十三目查核重點,以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正規定第八點) 九、就預售屋銷售定型化契約之查核違規者,消費者保護法業已訂有相關規定,惟現 行規定未予以敘明,爰增列第一款內容,明列該法律依據以資明確。(修正規定 第九點) 十、現行規定第十二點點次調整。(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一、因彙整原分散於現行規定之各項查核重點,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一、十二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10-3004
臺北市預售屋銷售管理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地權字第10630438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預售屋聯合稽查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預售屋銷售管理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