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07.07.16 修正)》 衛生福利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 定,業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以部授家字第一○三○九○○六九二號令訂定發布「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一日施行,因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並增訂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六 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本辦法復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配合修正相關條 文。 另為配合實務執行需求並使居家托育服務管理更臻完善,保障受照顧兒童權益,爰修 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住所及居所定義,修正到宅托育服務之地點 ,使規範更為明確。(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酌修或簡化文字而未變更實質內容。(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 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 三、為保障托育人員及收托兒童權益,爰修正投保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有關實際照顧兒童人數之計算,增列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以茲明確。(修正 條文第七條) 五、修正服務登記證書記載事項變更及服務登記處所變更之申請方式。(修正條文第 十四條) 六、增列托育人員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處理規定,以符合實務所需。(修正條文第 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