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2.19 修正)》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期間歷 經二次修正。為契合實務需求並使居家托育服務管理更臻完善,保障受照顧兒童權益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顧及兒童照顧安全最佳利益,並保障育有未滿五歲子女之托育人員工作權,修 正收托型態及年齡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修正換證時應檢附文件,以符實務所需。(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修正托育人員收費價格除審酌物價指數外,應參考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修 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增訂企業托育型態準用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9090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7、12、20條條文;增訂第2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