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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3-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432319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4年10月1日實施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規 定第二點修正總說明(104.08.28 修正)》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實施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底止, 共計受理一百一十五件,節省民眾往返奔波成本。為進一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修正 本作業規定第二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二點所定適用對象,將設籍基隆市之登記案件申請人或代理人納入本作業 規定適用對象,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修正條文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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