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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2-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社福字第10330853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3年9月17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動志願服務要點總說明(103.09.18 訂定)》 壹、訂定背景 由於本會人力精簡,所屬之凱達格蘭文化館、北原會館等場館及本會辦理教育文 化、經濟建設、社會福利等為民服務業務,亟需志願服務人力投入參與服務,為 有效運用民間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志願服務品質與行政效能,並規範志 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運用、管理及推動事項,以訂定行政命令方式辦理 。 貳、草擬經過 本會原有凱達格蘭文化館志願服務管理要點,由於其適用範圍僅針對凱達格蘭文 化館志工之管理做規範;由於本會服務面逐年擴大,所屬場館亦不只凱達格蘭文 化館一處,為推動本會志願服務擴及本會各場館及各項業務,訂定一致性、通案 性規範有其必要性,以提升本會志願服務之品質及行政效能,而訂定本行政規則 。 參、本要點架構及訂定草案重點 本要點內容涵蓋訂定目的、名詞定義、志工服務事項、召募、服勤規範、訓練、 考核、獎勵、保障及福利、暫停服務及解任處理原則等。 肆、本草案重點如下: 一、本行政規則訂定之目的,為有效運用民間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升志願服務 品質與行政效能,並規範志願服務人員運用、管理及推動事項。 二、說明本行政規則志工之定義。 三、規範本行政規則志工服務內容為場館協助、文教活動人力支援及其他適合運用之 業務。 四、規範本行政規則所稱志工之召募、遴選、審查項目、錄取方式與任期等事項。 五、規範本行政規則服勤之志工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各業務作業規定及準時服勤之 規範,並應受教育訓練及保守職務之秘密。 六、規範本行政規則提供志工必要之訓練或講習。 七、規範本行政規則志工之考核方式及時程。 八、規範本行政規則考核成績優良之志工予以表揚。 九、規範本行政規則志工應享有之各項保障與福利。 十、規範本行政規則志工之暫停服務要件,經考核屬實可撤銷擔任志工之資格。 十一、規範本行政規則管理作業規定依第三點事項之服務內容依實際業務需要由運用 單位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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