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8.03.21 修正)》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執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轄區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前於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市交安字第一○三三一二七 九三○○號函訂定「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並於一○四年 一月一日實施,共計七點。現為配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修正, 爰修正本作業要點,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作業要點」,修 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為「鑑定會」、「覆議會」之規定。(修 正第一點及第三點) 二、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刪除軍法機關文字。(修正第三點) 三、修正「主任委員」為「召集人」。(修正第二點及第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8)北市交安字第108302574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