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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05307159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點;並自105年9月12日生效
  •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修正總說明( 105.08.19 修正)》 壹、修正背景及經過 有關本府市有土地參與捷運用地土地開發事宜,就權益分配制度之機制設計,僅 係於原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約定,即地主需與投資人進行權益分配協商。惟本府 考量為獲合理對價,故於 86 年 1 月 22 日成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 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權益分配工作小組」審查捷運用地土地開發案聯合開發權益 分配事宜,後本府為使權益分配審查作業更為客觀合理及建立制度化標準程序, 由本局訂定本府辦理「聯合開發權益分配注意事項」草案,經前述權益分配工作 小組7 次會議討論後,並多次召集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地政處、法規委員會與 建築管理處等相關單位研商,終經本府 88 年 9 月 10 日核定「臺北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權益分配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權益分配注意 事項)以作為本府早期權益分配工作小組作業之依據。 後本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考量辦理捷運用地土地開發作業歷時已久,並 已累積諸多實務案例,且又逢監察院 101 年 11 月間針對權管「新店線新店機 廠聯合開發案」提起諸多糾正事項,故於 102 年間重新檢討權益分配評估機制 ,而為落實權益分配評量機制之制度標準化,並藉由捷運局辦理土地貢獻成本估 價範本製作,與新店線新店機廠土地開發案土地貢獻成本重新評估暨原有估價報 告書襄閱結果報告書之研商過程,徵詢社團法人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社團 法人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專業意 見,另於 103 年 9 月 25 日頒訂「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 參與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下稱權益分配須知),作為現行權益分配評估之 作業依據。而本府為求權益評估制度更為精進,經本府 104 年 5 月 24 日邀 集產官學界召開「捷運土地開發制度研討會」,並於上開研討會中公布新版權益 評估新制「改良式利潤分配」,並以「改良式利潤分配」機制為主軸,另於 105 年 2 月 2 日頒訂「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下稱權益轉換原則)。 就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評估作業,依本府相關單位研議結果,將採兩評估 制度併行,即目前已簽訂投資契約書之土地開發案,依權益分配須知規定辦理, 而未來新簽訂投資契約書之土地開發案,依權益轉換原則規定辦理。且本府捷運 局分別於 104 年 12 月 7 日與 105 年 2 月 18 日邀集臺北市臺北都會區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外部學者專家與產業代表針對權益分 配評估制度進行交流研討後,另因權益轉換原則已公布實施,為處理兩行政規則 間競合問題,配合上開研討會討論建議,爰此修正本權益分配須知,修正後須知 將適用於發布修正時未完成權益分配協商但於 104 年 6 月 30 日前已簽投資 契約書之開發案。 貳、本須知修正後架構 本須知本次修正內容涵蓋潤飾建物貢獻成本評估方式之規定內容、增訂區位選擇 原則、修訂開發建物產權登記方式、修訂權益分配方案審定及協議作業程序、增 訂驗屋與交屋作業原則,及修訂本須知適用範圍等,須知修正完成後共計壹拾壹 章三十三點,其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一、第壹章為第一點至第四點,說明本須知訂定之目的、執行機關及用語定義。 二、第貳章為第五點至第六點,訂定權益分配作業中土地貢獻成本評估作業方式 。 三、第參章為第七點至第八點,訂定權益分配作業中建物貢獻成本評估作業方式 。 四、第肆章為第九點至第十一點,訂定參與土地開發案之各權益人其權益分配比 值之計算方式。 五、第伍章為第十二點至第十六點,訂定區位權值議定及樓層區位選定方式。 六、第陸章為第十七點至第十九點,訂定開發建物之產權登記涉及公共設施、土 地持分之分配模式。 七、第柒章為第二十點至第二十四點,訂定開發案中獎勵容積之樓地板分得方式 及分配模式。 八、第捌章為第二十五點,訂定稅費、規費及地籍整理費等未計入建物貢獻成本 之其他費用找補分攤原則。 九、第玖章為第二十六點至第三十點,訂定執行機關權益分配協商方案之審定程 序,及執行機關與投資人進行協議之程序。 十、第壹拾章為第三十一點至第三十二點,訂定開發建物屬公有不動產專有部分 辦理驗屋及交屋之處理原則。 十一、第壹拾壹章為第三十三點,訂定本須知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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