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修正總說明(107.05.28 修正》 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施行,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以下 簡稱本細則)依據本法第四十一條訂定,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發布,並自本法施 行之日施行,迄今尚未修正。 本次修正係考量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陸續核定,為維護管理濕地,增訂委任、委辦 及委託等事項,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主管機關得委辦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實施、經營管理 、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查詢之委任(託、辦)等事項。(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