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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5-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4)北市交運字第10430738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9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統一裁罰 基準總說明(104.04.21 訂定)》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於 102 年 5 月 3 日公路總局執行 101 年度院 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座談會中指出,計程車業者僱用無 執業資格人員駕駛計程車之違規情形氾濫,無執業資格人員駕駛計程車造成執業資格 人員管理及社會治安等諸多問題,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審慎處理。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之舉發案件,目前由裁決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該 違規案件移送至計程車客運業主管機關查處,認定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 再以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 為加強計程車營運管理,有效嚇阻業者屢犯違規行為,爰針對本市計程車客運業者、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 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事實、相關管理責任及 處罰程序,訂定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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