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6)北市財管字第10630768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6、8、10點條文;並自106年8月4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06.07.25 修 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對於無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且無法令 規定不得出租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積極以公開招標方式彈性釋出,供民間活化使用 。 本要點施行迄今,發現問題如下:本要點規定市有不動產辦理標租係以公開招標由價 格最高者得標方式辦理。惟本局經管之非公用不動產,亦可採用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相關作業模式與本作業要點規定有別,爰擬修正定義本要點適用之招標類型為競價, 至公開評選之招標案不適用。另外國人租用本國土地,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相關審 查作業期程難以掌握,易影響標租作業規劃,考量標租作業時效及便利履約管理,爰 修正投標人之資格以本國法人及中華民國國民為限。又部分不動產標的係屬老舊房屋 ,依現行規定計算之年租金易偏離市場行情,為避免市有不動產多次流標,爰刪除逐 次減價之規定,使年租金底價較能儘速調整貼近當地正常租金行情。茲為市有非公用 不動產能有效發揮市產價值,並避免早期老舊房屋長期無法標脫,徒耗行政資源,實 有修法之必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依本要點出租予民間使用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招標類型,僅限由本局以公 開招標競價方式辦理之不動產(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外國人租用本國土地,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相關審查作業期程難以掌握,易影 響標租作業規劃,考量標租作業時效及便利履約管理,爰修正投標人之資格以本 國法人及中華民國國民為限(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配合已廢止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辦法」及修正後要點第二 點之案件適用範圍,修正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租金之不動產類型(修正規定 第五點)。 四、為減少同一標的需辦理多次標租之行政成本,年租金得以儘速調整貼近當地正常 租金行情,爰刪除逐次減價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因通知書送達不到而直接失權,有違比例原則,爰刪除得標人因依投標單所填投 標人或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拒收者願放棄得 標權利者,所繳投標保證金不予發還,悉數繳入市庫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 六、為避免因期日之認知不同產生履約爭議,爰修訂簽訂租賃契約及公證手續日期為 本局指定日期(修正規定第十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