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106.10 .31 修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修正生效。對於無預定用途、 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且無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依本要點規 定原則,積極以公開招標方式彈性釋出,供民間活化使用。 本要點現行規定第五點規定,財政局經管非具商業價值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之年 租金底價,視屋況條件為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與建物當期房屋評定 現值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合計之金額。惟部分市有不動產因基地條件不佳或房屋窳漏 老舊,迭有管線損壞、漏水,非經大幅修繕無法直接提供正常使用情形;或部分市有 不動產因其坐落區位具特殊情形(例如本市轄外之市有不動產),管理相對不易,依 前開租金率所訂之底價尚無法真實反映標租時之市有不動產價值,致影響投標人標租 意願。 為使市有不動產標租底價訂定接近市場行情,提高業者投標誘因,爰修正本要點第五 點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2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管字第1063121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6年11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