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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管字第1083019143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8年3月18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108.03 .15 修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並分別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六年十月三 十一日歷經兩次修正。對於無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且無法令規定不 得出租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依本要點規定原則,積極以公開招標方式彈性釋出,供 民間活化使用。 本要點現行規定第五點第一款規定,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之年租金底價視基地或屋 況條件以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與建物當期房屋評定現值百分之八至 百分之十合計之金額訂定底價。惟本局經管新建市有房屋近年因各縣市政府改按修正 後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房屋評定現值均大幅提升,另各縣 市房地因區位條件不一,倘依現行要點規定以房屋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計算底價,缺乏底價訂價彈性。為使標租底價之訂定得配合當地正常租金行情予以適 度調整,增加投標人投標意願,提昇標租案達成率,活化市產及挹注市庫收益,爰修 正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年租金底價有關建物當期房屋評定現值年息下限為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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