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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四字第10430164800號函訂定全文3點;並自104年1月20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遊客免費借用自行車使用須知總說明( 104.01.20 訂定)》 近來騎乘自行車休閒旅遊蔚為風氣,為結合民眾愛物惜福的理念,本局特於福德坑環 保復育園區,提供經本局清潔隊回收後,再由同仁簡易維修可供騎乘之自行車,供來 園遊客使用,為便於管理及維護使用者安全,特訂定本須知,其主要內容臚列如下: 一、明定本須知之目的及適用區域(詳如須知第一點)。 二、明定借用時間及借用人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和應負之責任(詳如須知第二點)。 三、明定借用人應注意事項,以維護自身安全(詳如須知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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