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4.01.08 修正)》 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函頒訂定發布全文六點;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 為明確申請案件之定義,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明定處理時限之訂定及計算方式,並 增加報府審查等管考表件因實際需要調整之彈性等,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說明 如下: 一、為明確申請案件定義,參考行政院「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法務部相關函釋 意旨,並兼顧實務需求,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依實務作業需求,規範本府申請案件報府審查核定後,相關資訊於單一窗口網站 更新完成之期限。(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明確處理時限訂定原則,依核定權之有無,分別規範其管制方式;依案件性質區 分處理時限以日或以時為單位呈現及訂定;新增訂定時應參酌其他縣市相同申請 案件之時限等原則。(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敘明處理時限計算方式,因應部分申請案件須於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後始能統一處 理情形,明定該類申請案件經事前公告,其處理時限之起算方式。(修正規定第 五點) 五、為推動便民服務,明示申請案件之應備證件如透過政府資料庫可取得者,應註明 民眾得免附該項證件之資訊。(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為保持相關管考表件因實際需要調整之彈性,刪除現行規定之附件,授權由研考 會另定之。(新增規定第八點) 七、明示各機關及研考會得分別視申請案件處理之優劣並依情節輕重,簽報獎懲。( 修正規定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服字第1133027826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